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东府办〔2008〕9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东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东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的组织机构,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城建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市社保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东莞供电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人防办、市府法制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农业局、市电信局、各镇街以及市松山湖、虎门港管委会各一名领导组成。

  第二条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各镇街、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市政府确定一名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确定一名相关领导担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领导为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第四条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遇到与消防有关的重大灾害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则临时召开),由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一)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议题是根据全市火灾形势和上级的工作部署以及我市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对策和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计划、方案。

  (二)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由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请示主任和副主任后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近期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三)会议召开后,由办公室编写会议纪要,抄送成员单位。会议做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各委员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并负责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落实,工作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下列职责,按照委员会的部署开展工作。

  (一)督促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落实《消防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指导本系统和本单位消防工作。

  (二)认真遵守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委员会相关文件和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

  (三)按时参加每季度召开的委员会会议,如不能参加会议,必须直接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四)督促本单位联络员做好材料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按照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职责分工,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强防范措施,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视消防宣传工作,强化各类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

  东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共同职责

  (一)定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认真遵守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委员会相关文件和各项决定。

  (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落实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四)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存在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一律关停,保障消防安全。

  (五)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原批准的部门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六)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