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完税证明以及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盖公章)。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审核立项,并联合下达资助通知。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登陆http://dgstb.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完税证明以及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盖公章);
3、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报告;
4、学术带头人、专职科研人员的学历、职称、身份证等复印件(核对原件);
5、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科研项目的有关文件和取得科研成果的有关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盖公章、核对原件);
7、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市重点实验室的,应当提交联合组建协议书。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论证。
(四)根据专家现场考察和论证结果,由市科技局确定拟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名单,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资助通知。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公开。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依托单位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依托单位;市直属的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