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府办〔2008〕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资助对象:
(一)经国家科技部立项并验收通过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
(三)经省科技厅立项并验收通过的省重点实验室;
(四)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申请认定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有关单位;
(二)可以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足够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
(三)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水平,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东莞市重大科研项目的条件,有基础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或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产业紧密结合,具备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四)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认定同一市重点实验室的,应当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主要依托单位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东莞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能够重点解决地方的重大科技问题,注重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产业化相结合。
(二)在人才队伍上,应具有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不少于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