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规划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5座, 改装或更新天然气汽车2500辆,其中出租车2000辆、公交车500辆。至2010年底全市共建成加气站15座,使用天然气汽车总量达5800辆,其中出租车4800辆、公交车1000辆。
2.中、远期(其他各镇)2011-2015年
至2015年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60座,出租车使用CNG汽车的比例达到90%以上、公交车使用CNG汽车的比例达到90%以上、环卫车使用CNG汽车的比例达到100%。
四、推广措施
(一)建站用地
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规范,并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形成网络”的原则,通过示范-推广-扩大推广的过程,逐步形成我市与邻市相互联通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网络。
2.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用地采取通过公开招标或租用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性质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规划专用地或商业服务用地。各镇(街)在修编城镇控制性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时,应落实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用地红线。
3.鼓励现已运营及拟建的加油站在保障安全、符合加油、加气站规划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前提下新建及改扩建油、气合建站。
4.现已投入运营及规划拟建的汽车客运站、城市公交停车场,在不影响正常运营并具备规划建站条件的基础上增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或油、气合建站)。
(二)天然气汽车更新或改装
1.运营到期更新或计划扩容新增的公交车,应在限期内直购天然气汽车;仍购置使用燃油汽车的,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运牌照。
2.经环保局测试排放不能达标的出租车应在限期内全部改装为天然气汽车,不改装的汽车按国家规定征收超标排放费,环保部门应及时将测试排放不达标的出租车信息报全市各机动车检测站,各检测站不得为排放不达标车辆出具《汽车安全检测报告》。
3.正常运营的出租车、公交车等要有组织、有计划逐步实施“油改气”,目标是实现全市出租车、公交车的气化率达90%以上。
五、优惠政策
1.交警在执法时按我市有关规定对改装燃气装置的机动车放宽处罚,属轻微交通违法的可教育后放行,办理业务(不含转出业务)时不检验其燃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