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由省外国专家局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申报材料的内容以及有关数据。
(三)组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综合地区和行业平衡,由省外国专家局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定。
(四)经省人事厅审定后,发布命名浙江省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名单,授予示范单位或引智基地称号,由省外国专家局颁发相关证书和标识。
第十一条 被命名的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自行终止。
已命名的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在命名有效期内业绩显著,其引智成果仍有较好示范推广前景的,可在命名有效期满的第5年,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省外国专家局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支持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以“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或“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名称对引智成果产品或技术进行宣传。
(二)优先支持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申报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
(三)优先支持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参加国家级示范单位或引智基地的申报以及有关成果评奖活动。
(四)积极为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提供国外引智信息和渠道。
(五)鼓励支持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开展与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相关的培训、交流、推介、展览等活动。
第十三条 引智归口部门应为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发展提供良好服务,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四条 示范单位或引智基地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一)引智成果推广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积极发挥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作用,认真实施引智成果推广计划,按时按阶段完成推广目标;通过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与咨询等方式促进成果的推广。
(三)积极推广已取得的引智成果或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