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人事厅根据全省引智工作总体规划,负责制定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第六条 省外国专家局具体负责全省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省直有关单位引智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引智归口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报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浙江省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法人;

  (二)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具备较强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和示范推广能力;

  (三)引智成果在同行业或同学科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可推广性,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周边地区或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推广的引智成果,须技术上成熟、品种质量可靠稳定、易于产生规模效益,有两年以上的示范推广期和一定的推广业绩。

  第九条 各引智归口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本部门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申报,调查核实申报单位情况,各引智归口部门每年推荐的申报单位一般不超过2家,并予以排序,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推荐申报单位的公函;

  (二)推荐申报单位的名单;

  (三)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

  1. 《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暨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申报表》(附件1)和电子文档;

  2. 介绍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引智工作开展情况、引智成果情况,以及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等情况的PPT格式文档,幻灯片张数要求在15幅至30幅之间;

  3. 其它说明材料(市级以上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和市级以上项目立项批件等)。

  第十条 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评审分初审、实地考察、组织评审和省人事厅审定四个阶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