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发〔2008〕169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它们在引进国外智力及引智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示范和推广作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及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
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引进国外智力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示范和推广作用,根据
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国外智力成果(以下简称“引智成果”),是指通过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以下简称“引智工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先进的管理方法等。
第三条 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是指开展引智工作成效显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自愿积极开展宣传、示范引智工作,被浙江省人事厅命名为“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的单位。
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是指通过开展引智工作取得成果,并在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被浙江省人事厅命名为“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的单位。
第四条 建立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是引进国外智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建立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形成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体系,加快引智成果的推广,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引智工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