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我省公路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8]1202号 2008年9月3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发改电[2008]217号)精神,为解决燃油价格上涨对公路客运的影响,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公路客运票价外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建立燃油附加与油价调整联动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及联动方法
以2006年3月25日柴油价格每升4.26元为基数,燃油价格涨幅累计在10%以内不实行联动,不收取燃油附加费。在燃油价格上涨10%以上的,采取在客票价格之外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方式进行联动。燃油价格每上涨10%,运营里程在50公里以内的,票价外每票加收0.30元;运营里程在51-1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0.50元;运营里程在101-2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1.00元;运营里程在201-3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1.50元;运营里程在300以上的,票价外每票加收2元。当燃油价格回落时,燃油附加费按上述标准相应下调。
二、燃油附加费作为旅客运输的燃油差价,在票外加收,车站代收的燃油附加费,扣除票据费用后,应全部返还公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车站和其它部门不得从中提取代理费等费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票价因国家已给予财政补贴,不实行联动。
三、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不实行浮动。
四、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从2008年10月10日起开征。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交通局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开征前的各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确保顺利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要坚决取消,切实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要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趁道路客运票价与油价联动之机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维护客运市场价格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