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行政处罚说明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还应当就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