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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
(京药监安〔2008〕106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将通知内容及时传达至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健全此类药品销售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按季度定期向企业所在分局上报药品的生产、购销、流向及库存情况信息。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不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再购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企业应对已购进药品的现有库存情况进行清点,将结果上报分局。分局负责监督企业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毕,不得再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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