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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额、利润、省和市内外市场占有率、市场覆盖面等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六)商标所有人有一定的广告投入,宣传面较大且地域较广;

  (七)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八)出口商品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或者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域和较大的销售额;

  (九)无商标侵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记录;

  (十)商标及商标所有人社会反响良好。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丹东市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该申请材料和意见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材料。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及其商标和相应的商品、服务进行社会调查,经丹东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论证后,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丹东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市经贸委、农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商业局、科技局 等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中介组织等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员以及社会群众代表组成。具体工作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丹东市著名商标,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统一制发证书、牌匾,并在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丹东市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为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丹东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续展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确认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提出续展认定申请的,视为放弃续展认定,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并收缴证书、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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