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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8〕30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业经 2008年8月7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推动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市著名商标,提高丹东商标的竞争能力,参照《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丹东市著名商标,是指在丹东地区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的,具有较高信誉和商标附加值,市场占有率较高,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国内注册商标。

  第三条 丹东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负责丹东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丹东市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丹东市著名商标。

  第五条 认定丹东市著名商标,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争创丹东市著名商标,并对丹东市著名商标给予重点保护和扶持。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丹东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丹东地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该商标已注册并实际使用1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到国内或者国际先进质量标准,且质量稳定,售后服务良好;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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