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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修造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修造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丹政发[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利用我市江海岸线发展修造船产业,切实贯彻落实 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 规划,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 修造船产业发展 政策通知如下:

  一、国家、省、市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我市修造船产业项目。

  二、根据建设规划和土地规划的要求,我市江海岸线资源可无偿提供给修造船企业使用。

  三、修造船项目用地可按丹东市基准地价出让,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投资期长短给于适当补贴,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项目所在地的东港市政府、临港产业园区将道路、上水、下水、供电、通讯设施送至项目用地边界。

  五、为鼓励修造船产业建设与发展,政府实行财政扶持政策,扶持标准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确定。

  六、修造船企业贴息政策及所有涉及修造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 》( 辽政发〔 2006〕3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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