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苏政办发〔2008〕93号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
《条例》第
九条规定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依照
《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违反
《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侵犯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的;
(五)依照
《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申请更正,行政机关不予更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