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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苏政办发〔2008〕93号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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