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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三、妥善解决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今年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尽快解决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截止到目前,全市尚有部分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未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08年年底前,要将这部分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无缴费能力及关闭、破产的集体困难企业,其退休人员参保可采取住院费用统筹的方式,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按照我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5%的比例一次性趸缴1O年的保费。2008年缴费标准:按我市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5%的比例,为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1O年的保费,共7743元,其中政府承担3097元(40%),企业承担4646元(60%)。

  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要按《铁岭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一次缴纳1O年保费,企业和个人各承担20元/年,以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财政应承担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指导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多方面、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企业应承担资金及时到位。企业有资产的,可采取资产变现方式解决;没有资产或资产暂时不能变现的,企业主管部门可通过系统内调剂资产方式解决,也可采取资产抵押,向财政暂借或向银行贷款,待资产变现后偿还的方式解决;特殊困难的企业也可通过向退休人员借资等方式解决。

  (四)对暂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各地要按应急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四、大力推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摸清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分布情况,做好资金测算,落实筹资渠道和筹资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目标责任制,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大推进工作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积极推进,确保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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