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专用车生产基地招商优惠政策的通知
(铁政发[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专用车生产基地是省级专用车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是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举措。为加快生产基地发展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给予生产基地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新建企业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土地政策以最优惠的价格出让,并及时为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条 生产基地将给予落户基地的企业发展资金扶持,资金扶持额度不少于其获得土地所付出的成本。
第三条 生产基地按企业需求为企业代建厂房,企业购买厂房可以以低于建设成本的优惠价格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并帮助协调相关银行为企业提供购买厂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 生产基地按企业需求代建厂房,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的价格租用或以租代购的形式使用。
第五条 对入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总额的1/3、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帮助企业协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3的贷款额度。
第六条 为企业协调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其生产流动资金可通过贷款解决。
第七条 为企业建立专项基金,给予企业技改贷款贴息等扶持。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省以下(含省级,以下同)新增财政收入部分,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省、市政府给予优惠扶持政策:前3年按新增省以下财政收入全额作为发展资金扶持企业,后2年按新增省以下财政收入全额的50%扶持企业。
第九条 企业缴纳增值税形成县、区级新增财政收入部分,自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全额作为发展资金扶持企业。
第十条 企业在注册登记和建设期间,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