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监督。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严厉打击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等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经费保障措施
1、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究实效”为工作原则,加强领导,把保护工作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投入,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逐步加大政府的资金投入,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和民间艺术的培养、扶持落后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展。各县(市、区)也根据实际,适当安排保护专项资金,并做好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拓宽渠道,完善社会化运作机制。采取公益性项目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使社会资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能取得合理回报,积极争取海内外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鼓励社会赞助,吸纳民间资本,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基金,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社会化运作。
(四)机制保障措施
1、健全机制,建立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探索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民族民间艺术保护机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建立完善保护工作的决策咨询机制。各地应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量,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开展。同时要在乡镇和社区培养和建立一支热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业余保护员队伍。鼓励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人才培养。积极鼓励发展各类民族民间文化协会、文化遗产保护理事会等,发挥其积极作用。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市各级文广新局利用文化遗产日开展一些讲座、演出、比赛,有条件的话,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论坛,举办成果展等;同时还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开设专栏、专题、专刊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利用群艺馆、文化馆站,图书馆的活动场所职能作用,对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大力宣传,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唤起人民群众支持和重视,吸引群众参与和保护,营造全市人民关心爱护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良好氛围。
3、社会监督,公众参与。建立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有效机制。扩大公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搭建信息交流的渠道,听取、吸纳专家和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和建议:要组织专家和群众以适当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评价。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检举揭发各种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扩大和保护社会公众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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