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供热保障工作管理
今年是使用供热保障审批管理系统的第一年,涉及基础资料(证件)录入、系统(或网上)认定、网上审批、网上查询及系统调试运行等项工作,各认定、审批部门和供热单位应抢前抓早,各负其责,认真把关,通力合作,共同把这项惠及困难群体的供热保障工作做好。
(一)各供热单位要按照(哈政办发[2008]第12号)文件要求,配备相应的微机、扫描仪等硬件设施和专业人员,认真做好供热保障对象的调查统计、网上录入、申报办理等相关工作,保障人员较少的供热单位也可有偿委托专业机构办理。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漏报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被漏报对象本供热期应补贴的热费,不得再向保障对象收取热费;因保障对象个人原因造成漏报的,应补贴的热费由个人承担。供热单位不得委托供热保障对象办理申报手续或支付有关费用,不得要求供热保障对象垫付热费。热保补贴资金到位后,供热单位收费台帐(或微机收费系统)应实时体现,并向补贴家庭出具补贴情况通知单。
(二)区供热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文件要求,配备相应微机等设施,培训专业人员,组织协调辖区内供热单位做好供热保障对象的基础资料(证件)录入、申报、认定工作,认真审核供热保障对象资格条件,及时下拨热保补贴。保障对象人数较多的区,在受理审核保障对象条件时,应排出工作计划,按供热单位逐户开展审查。要做好热保补贴政策咨查解答,协助财政部门落实热保补贴资金。
(三)各认定部门应实时准确提供供热保障对象的基础信息,配合做好供热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暂不具备系统认定和网上认定条件的部门,应改善网络硬件设施,为实施系统认定和网上认定创造条件,并向全部实现系统认定过渡。
(四)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将今年新增加的依法或政策性破产未给职工预留热费的企业名单及时提供给相关认定部门,同时抄送市供热和财政部门。
(五)各级财政、供热管理和认定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供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热保补贴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5]第247号)规定,对该供热单位处以相应额度的罚款。对认定、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失职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由该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重复申报、伪造证件或帮助他人伪造证件的供热保障对象,3年内取消其享受供热保障资格,其热费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