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涉及的相关事宜由发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五)申报
认定结束后,供热单位将经认定后的供热保障对象通过系统向区供热办申报,并持认定所需的证件到区供热办进行审核。盖章认定的,供热单位需将盖章认定后的《审批表》报送区供热办,由区供热办代盖章认定部门网上点击通过认定,再由供热单位通过系统向区供热办申报。其中: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按照保障对象户口所在地分别向区供热办申报。
2、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单位关停破产等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属中直、省属、市属企业的,按照保障对象户口所在地分别向区供热办申报;属区属企业的,按企业隶属关系向所属区供热办申报。
3、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由申报区供热办直接受理。
(六)审核
区供热办对申报的信息资料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系统中录入的保障对象基本信息、上传的证件电子版是否完整、与原证件是否一致;
2、供热保障对象是否是热保补贴房屋的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人;
3、系统中录入的住房面积与供热保障对象的房屋证件面积是否一致;
4、家庭成员均无职业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失业救济对象同一户口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工作单位。
(七)复(监)审
区财政部门对本区供热管理部门审核的供热保障对象户数、补贴面积、补贴金额进行复审;
市财政和市供热管理部门共同对各区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区财政部门复审的供热保障对象户数、补贴面积、补贴金额进行监审。
(八)拨款
经复(监)审后的热保补贴资金,属于市级(含省)应承担的由市级财政拨付至市供热管理部门,再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拨付至各区供热管理部门。属于区级应承担的热保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拨付至本区供热管理部门。区供热管理部门负责将热保补贴资金拨付至供热单位。
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到所申报区供热办直接领取热保补贴资金。
(九)查询
供热保障对象可通过供热单位在网上查询认定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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