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定审批和审核发放程序
(一)告示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日内,供热单位应将供热保障对象的种类、认定和审核需提报的证件及供热单位办理申报的起止时限等有关要求,在辖区内公布,让居民了解热保补贴政策和相关事宜。
(二)收集证件、网上录入
供热单位负责收集本供热区域内的供热保障对象认定、审核所需证件(除关停、破产企业批复件或人民法院裁定书外,均需原件,下同),按照各类供热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和补贴标准,初步审查申请享受供热保障热费补贴的人员是否具备条件,对具备条件的,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认定和审核所需证件的电子版(对原证件扫描或照像存入微机),通过互联网录入供热保障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持认定、审核所需证件由区供热办负责网上录入基本信息和传送所需证件电子版。
(三)公示
供热单位应将初审合格网上录入的供热保障人员名单、补贴类型、符合的条件等,向辖区内居民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应设置公示监督电话,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
(四)认定及认定部门
供热单位将保障对象信息、认定和审核所需证件电子版录入系统后,系统自动进行认定。
系统认定失败的,将提示由相应认定部门进行网上认定或盖章认定。
需网上认定的,由相应认定部门在网上点击确认。网络暂不具备条件个别需要盖章认定的,供热单位需打印系统提供的《2008至2009年度供热保障对象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盖章认定部门、区供热办各留存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持《审批表》和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到认定部门盖章认定。
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需要盖章认定的,由其本人持申报区供热办打印的《审批表》和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到认定部门盖章认定。然后持《审批表》及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回申报区供热办进行审核。
供热保障对象中:由系统认定的,系统根据认定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自动进行认定。需网上认定或盖章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区民政局或省、市农垦总局民政局负责;民政定补优抚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区民政局负责;失业救济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部门负责;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由市民政局(福利企业办公室)负责;单位关停破产等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由省、市民政部门负责。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分别由市、区委老干部局负责;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分别由参加养老统筹的省、市社保部门、市企业职工托管中心和建筑企业社保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