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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关于做好2008至2009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六)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

  1、此类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所在企业是经批准关停、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经政府批复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市、区属国有企业,热保补贴比例为90%,热保补贴计算公式为:低于控制标准(含标准面积)的实际房屋使用面积×热价×90%(以下类同),10%由个人承担。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经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复印件)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七)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

  1、此类人员指在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退休所在企业是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经政府批复实施政策性破产,热保补贴比例为90%,个人承担10%。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复印件)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同时具备2类以上补贴条件的,仅对补贴比例较高的一种类型进行补贴。

  居住非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及热费补贴发放按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热保补贴资金承担方式

  热保补贴资金按照供热保障对象不同,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分别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其热保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与保障对象户口所在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单位关停破产等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其热保补贴资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承担,属中直、省属企业的由市财政垫付;属市属企业的由市财政承担;属区属企业的由市财政与企业所属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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