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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关于做好2008至2009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哈尔滨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做好2008至2009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哈热办发[2008]26号)


区供热办、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老干部局,各供热单位: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热费交缴和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8]12号),为做好本供热期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审批和供热保障补贴资金(简称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解决社会困难群体冬季采暖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和热保补贴标准

  供热保障对象应当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应当是居住城市供热住房或使用电热膜采暖,热保补贴的房屋应当是保障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使用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热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45平方米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属离休人员,其热保补贴的房屋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规定的职级面积控制标准执行,低于控制标准(含标准面积)的,热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标准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有2处以上住房的,仅就其本人在哈市区内居住的一处住房给予补贴。热保补贴按市政府公布的热价核定。

  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热保补贴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年第45号)确定的价格核定(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元)。

  各类人员具体认定条件、所需证件和热保补贴比例为: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热保补贴比例为100%,热保补贴计算公式为:低于控制标准(含标准面积)的实际房屋使用面积×热价×100%(以下类同)。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金领取存折、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二)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残疾军人证》、《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热保补贴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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