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按实际任职时间和实际职务标准发放。
(二)对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面积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并按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给予一次性工龄补贴。差额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按职工本人职级住房规定面积标准计算。住房面积标准以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时的职务所对应的住房规定面积标准为准,职工工龄计算到1996年为止。
职工住房面积规定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号)的规定确定。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变动情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
四、发放方式
按月定额发放的职工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到职工退休当月,次月停止发放。有房职工差额面积补贴和无房职工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按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军队转业复员人员服现役期间,如军队按规定已发放住房补贴的,在此期间,其住房补贴不再计发,也不作新的调整。转业复员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接受单位从转业复员当月起计发。
五、资金来源
提取维修基金后的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其他经财政批准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六、管理原则
(一)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房改审批、财政稽发”原则,建立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管理制度。
(二)各单位要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明细台帐,并根据职工住房情况、补贴发放方式、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情况编制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报财政厅审核后抄报省直房改办。
(三)各单位要按照“加强领导、单位负责、规范运作、高效透明”原则,切实加强对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七、其他事项
(一)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标准:初级十一、十二、十三级岗位280元;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340元;副高五级、六级、七级岗位400元;正高三级、四级岗位460元;正高二级岗位520元;正高一级岗位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