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8〕29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有关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先行选择九台市等12个县 (市、区)开展 “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适时在全省实施,进而为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进行有益探索。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鼓励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农村独女户夫妇老年生活水平,现就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原则
  (一)建立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将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纳入保障,进而推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二)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各级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坚持保障对象自愿参保,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等。
  (四)先行试点,分批推进,逐步扩大到全省范围。
  (五)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实行县 (市)级统筹,待保障条件成熟时,提高统筹层次。

  二、保障对象
  (六)具有本省农业户口,男23至60周岁,女21至60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女夫妇 (包括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妇,以下简称参保人)。
  (七)参保人不具备独生女条件后,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三、保障方式
  (八)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缴费为前提条件。参保人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按季领取养老金。
  (九)设立最低养老金保障制度,对按规定缴费且达到60周岁的参保人实施保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