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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产局关于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开发与保护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水产养殖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在开发的过程中促进保护。养殖生产应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使养殖水域、滩涂发挥最佳效益。可根据资源分布状况将水产资源丰富、水质好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发展重要水域,如:水产原种场等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商品鱼基地等。
  --规划与调整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规划对水域功能的定位作用,协调处理各产业水域、滩涂的使用纠纷,做到水域、滩涂使用功能明确、产业布局合理。将规划与调整结合起来,通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对不符合区域布局规划和养殖密度较大的养殖场所进行调整,鼓励养殖区转移至水交换条件好、水源充足、环境优良的水域。
  --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应根据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水产养殖历史、发展前景等方面的条件和特点,因地制宜地进行养殖布局,发挥地方水域、滩涂的特色资源优势。
  二、规划时限及规划范围
  (一)编制规划的期限:近期为2009至2014年、远期至2020年。
  (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范围:天津市管辖水域、滩涂(含养殖池塘、湖泊、洼淀、河沟、水库等)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水域、滩涂。
  三、工作安排
  (一)编制机关及批准机关。
  区(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由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全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全市渔业形势发展的需要编制完成,征求规划、土地管理、发展改革、水利、海洋等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为避免毗邻区(县)间的养殖水域、滩涂在进行规划时出现重叠现象,防止日后发生管理矛盾,界限不清或存有争议的养殖水域、滩涂的规划由毗邻区(县)渔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协商编制,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二)工作步骤。
  区县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本区域内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全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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