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土地管理法》规定,因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出让方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各区县(自治县)处置闲置土地应按照“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集约使用”的原则依法进行,可根据土地闲置的不同情况、类别,分别采取无偿收回、限期开发、政府收购储备等多种方式处置。除无偿收回外,其他两种处置方式都必须先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依法无偿收回。依照《
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二)限期开发。对已缴清土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且闲置土地一年以上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建设。
(三)政府储备收购。对开发企业确因种种原因不能开发建设的土地,经协商可由政府收购储备,采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协议,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
四、依法处置,按规收费
(一)按程序依法处置。无偿收回的,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限期开发和政府收购储备的,按照行政处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置。
(二)加强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闲置土地自确认之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为鼓励处置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后交财政专项用于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主城区按市、区55∶45比例分配;主城区外由各区县(自治县)自行安排。
五、按时上报处置结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625号)要求,于今年12月20日前向市政府上报闲置土地处置专项报告,同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从2009年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政府上报闲置土地处置专项报告,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