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
(渝办发〔2008〕30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盘活我市闲置土地,加快闲置土地处置进程,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闲置土地处置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将闲置土地处置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组建专门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08〕178号文件要求,加大对已有闲置土地分类处理的力度。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将作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重要指标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年度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中进行考核。
二、明确职责,认真清理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主城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摸底;远郊区县(自治县)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摸底。清理工作中,要将现场查看与档案检查相结合,按土地供应统计台账,查漏补缺,采取“图斑、实地、批文”三结合的方式开展闲置土地全面清查,并填写有关清理情况统计表。调查摸底结束后,由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按不同性质、用途、闲置时间、闲置原因分类汇总,依法提出处置方案。主城区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远郊区县(自治县)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规划、金融、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处置闲置土地的合力。
三、以用为先,分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