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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的通知


  二、学习宣传,增强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明确审计监督的对象范围,凡是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社会公益资金、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都应接受审计监督;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审计调查,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审计问题是被审计对象应尽义务;不配合审计工作,不执行审计决定的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增强法制意识,把依法行政的要求体现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上,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

  三、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推进审计工作的重大机遇,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和群众关注热点,切实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单位,对社会公益资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加强与公安、监察、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成效;要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审计队伍的能力和素质,坚持依法审计,严格程序,廉洁从审,保守秘密,并依法接受监督。

  各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与审计监督的协作配合,及时处理审计移送事项,强化审计成果利用。

  四、加强领导,积极营造《条例》的实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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