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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8〕14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报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7〕51号文件执行一年来,对提高你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节约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投资发展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鉴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122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对政府建设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学校、地下排污管网、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费用的补充。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家庭人口不同姓名申报建成后转手买卖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方式

  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实行按建筑面积征收,具体由你市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征收。对少数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统一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建手续时征收。

  三、收费标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具体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面积×规划容积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2、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含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式供应的土地,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起始价的,高出部分按30%的比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除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以外的划拨土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此次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包含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费,你市应按规定比例确定划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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