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出境集装箱、货物熏蒸消毒处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8〕126号)
湖南天平熏蒸消毒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延期有效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执行我局湘价函[2006]1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从事进出境集装箱、货物熏蒸消毒处理应坚持自愿和诚信的原则,接受委托后,应按照处理规程规范操作,确保熏蒸消毒处理质量,在出具《出(入)境熏蒸消毒结果报告单》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操作不规范,影响委托方出(入)境的,不得收取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二、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1、进出境集装箱
①卫生除害处理(消毒):20英尺80元,40英尺100元;
②熏蒸检疫处理(灭菌):20英尺180元,40英尺300元;
③植物及其产品熏蒸检疫处理(杀虫):20英尺300元,40英尺500元。
2、货物熏蒸处理:19元/立方米,其中帐幕熏蒸处理收费起点为570元,库房熏蒸处理收费起点为2300元。
3、进出境飞机
①起飞重量201吨以上:400元/架次;
②起飞重量101-200吨:300元/架次;
③起飞重量51-100吨:200元/架次;
④起飞重量50吨及以下:100元/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