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19号)(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办法》的宣传和学习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学习和宣传《办法》。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负责应急管理、新闻媒体部门工作的相关人员,尤其要认真学习《办法》,要重点掌握与自身职能或业务相关的内容,依法开展信息发布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二、严格预警信息发布管理
建立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梅州市直有关单位要求发布的预警信息,要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审批;县(市、区)及以下有关单位要求发布的预警信息,要统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审批;预警信息由市、县两级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示后,通过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meizhou.gov.cn)、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急管理栏目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管理,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梅州气象局,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发布预警信息实际所需经费。
规范预警信息发布行为。达到二级以上预警级别的预警信息,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程序处理。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县(市、区)应急办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后将内容报市应急办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梅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办代表政府根据灾情情况指令辖区内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根据需要在《梅州日报》、梅州市广播电视台、梅州电台、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通信运营商传送的信息及梅州辖区内的电子显示屏、各县(市、区)电台、电视台声屏等播发,任何有发布能力的单位接到市政府应急办发布的指令后,都必须按要求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