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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54号)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九日

  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推进梅州城区绿化美化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含梅江区、梅县新县城)的园林单位(小区)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小组(下称“评审小组”),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绿化委员会、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小组办公设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电话:2302006)。

  第四条 园林单位(小区)每两年评审一次,并将是否获得市“园林单位(小区)”称号作为市“文明单位”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五条 评审园林单位(小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小区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领导重视,人员落实;

  (三)绿地率30%以上;

  (四)绿化覆盖率35%以上;

  (五)绿化景观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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