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交通厅、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32号)要求,现就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底,对全省范围内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和第8类(腐蚀性物质)物质的在用非承压类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二、在用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必须到交通部门重新申报拟载的化学品品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用水容积法测量罐体最大容积后,以交通部门核定的准载化学品品名的介质密度核定罐体最大载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车辆载质量出具罐体载质量是否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按照标准(GB18564)对罐体质量进行检验,出具罐体质量是否合格的检验报告。罐体与车辆载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由运输单位自主选择具备车辆改装资质的企业对罐体进行更换;不更换罐体的,可以改变准载危险化学品品名,运输其他与车辆载质量相匹配的轻质危险化学品。公安交管部门凭载质量检测报告和罐体质量检验报告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登记,发放机动车行驶证,并在行驶证上注明准载化学品品名和准载质量。交通部门凭载质量检测报告、质量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危险货物车辆道路运输证,并在运输证经营范围中注明准载危险化学品品名。
三、2009年4月1日起,凡没有按照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证照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凡因违反规定造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告。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 南 省 公 安 厅
云 南 省 交 通 厅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