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
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
支持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市金融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
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为梅州“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发展战略作出更大贡献,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梅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梅州办事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梅州分行,梅州市辖区内信用担保机构。
二、奖励标准
(一)金融贡献奖。
1、金融机构对全市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8%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5‰予以鼓励。
2、金融机构对全市企业核销呆帐贷款,按全年实际核销额的1‰予以奖励。
3、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对全市担保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8%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1‰予以奖励。
(二)金融创新奖。
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首次在梅州市范围内推出新的金融服务产品,对我市金融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奖项奖金总额为10万元,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为鼓励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视情况在年终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