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0日)废止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2008〕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简称《决定》)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劳动力转移工作,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原则
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三、考评内容
(一)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配套政策制订落实情况。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订出台《决定》的贯彻意见。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订出台《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具体办法。
3、各地制订出台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具体操作规程和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4、成立或指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考评。
(二)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
2、完成年度转移技能等级培训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目标任务;完成年度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3、完成市下达的对口帮扶培训输出发达地区劳动力目标任务以及为本市输送劳动力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