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9年,市信息产业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协调统一个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的技术规范,为建立全市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打好基础。各单位依据统一的交换平台,逐步开展个人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不断完善全市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建设“诚信昆明”网站提供数据基础。
3.2010年起,全面开展个人信用征信,进一步健全全市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扶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开展个人信用管理及查询服务提供条件。
(三)完善提高阶段(2011年-2012年)
创造条件发展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借鉴国内外个人信用评分惯例和评价指标,制订客观、公正、科学、适用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全市多数城镇居民中开展个人信用评分及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在城市管理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四、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由市信用办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法律保障
由市信用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起草、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内容、征集范围、查询使用程序、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我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支持。
(三)经费保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筹集专项资金,不重复建设,厉行节约,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顺利进行。
(四)安全保障
严格依法实施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及相关信用产品使用规定,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和保障。
1.在征信方面,征信目录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方案实施前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专门的论证,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在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数据的处理和存储以及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披露、评定等活动中,必须有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避免相关信用信息被随意泄露。
本实施意见实施中如涉及司法程序有关事宜,由市信用办及有关部门按程序做好衔接配合工作。
(五)监督保障
政府各部门在推进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内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公开工作,自觉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按照行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