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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落实一户一技能计划

  要分类开展技能培训,对每年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半年至3年的技工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初、中级以上的职业资格;对35岁以下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失地农民开展3个月左右的单项或初级技能培训,财政按每人1400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对农村大龄劳动力、留守妇女劳动力开展一个月左右的适应性就业技能培训;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对在岗农民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使其进一步提高技能等级。从2008年起,本市45周岁以下的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含未转移和目前已在岗)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由政府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农村贫困人口,给予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严格规范培训管理。规范培训机构管理。要加强对承担农村劳动力培训任务机构的准入控制,原则上培训任务由现有培训机构承担。要以技工学校为龙头,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技能培训骨干网络。同时要发挥各级公共培训机构的作用,充分利用市电大现有的远程教育资源和公共服务体系,结合产业布局,建立一批规模大、效益好、质量高的公共实训基地。规范教学管理。要统一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大纲,紧密结合当地产业调整升级需要,定期编制和公布重点扶持的培训目录。要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加强新职业、新工种培训鉴定标准和教材开发,加快培养“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聘请企业、行业技术能手任教,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师资队伍。规范考证管理。要加快开发职业资格证书、技校毕业生证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证书“三证合一”认证系统,确保三证的权威性。对符合产业发展要求,但目前还没有国家标准的工种,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快制订全市统一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标准。

  六、打造全省职教基地

  加快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按照“以市为主,集聚发展”的原则,以打造市技校、市农校、市职校和兴宁技校等4所超万人和大埔田家炳职校、兴宁职校、梅县第一职校、梅江区职校、五华职校、梅县技校等6所超5000人的中职学校为重点,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加快建设全省职教基地。实行订单式培训,在企业设立实训基地,聘请企业技术人员来校授课,把学校办到企业、办到基层,不断探索校企合作模式,真正实现学校与企业对接。市教育局要牵头制订《梅州市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的管理办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现有的9个公共培训机构,要充实师资人员、完善教学设备、落实经费保障。要把梅州市交通技工学校和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整合改造提升为全市高标准、综合性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兴宁市和平远县就业训练中心建成县级示范性培训基地;其他县区的就业训练中心要上档次上水平。以此为载体,实现每年培训5万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认证、政策帮扶和业务指导。不断壮大其培训能力,争取每年培训达到1万人。加快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投资1亿元,建设成为占地和建筑面积均超过2万平方米,师资力量雄厚,设施设备先进,年培训中高级技能人才能力超过2万人次,为企业、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高技能实训和鉴定服务,成为政府向社会全面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打造成粤东唯一的省级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

  七、强化就业公共服务

  (一)做好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建立产业发展与劳动力需求的统计、分析、预测、评估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每半年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统计分析情况。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经贸局建立转移产业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转移(含搬迁、新建、扩建)到市内其他企业都应向转入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用工需求情况,转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加强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行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功介绍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加强转移劳动力的就业跟踪服务,对通过跟踪服务使转移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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