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惩戒、问责机制
1.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带头做诚信的表率,对失信行为进行问责,对因失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中共昆明市委关于在全市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的规定进行问责。
2.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规定,细化工作责任,确保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对在政府执行信用建设、政府监督信用建设中不落实、不执行、不作为等失信行为,由市监察局按照《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昆明市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昆明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昆明市服务承诺制规定》《昆明市限时办结制规定》等的规定进行问责。
3.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在推进政府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在政府决策信用建设、政府服务信用建设、政府商务信用建设、政务信息公开信用建设过程中,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对失信行为要主动接受其批评,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对责任人要根据有关问责的办法、规定进行处罚,追究责任。
四、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
成立昆明市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监督协调小组,由市监察局负责人任组长,市信用办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信息产业办、目督办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监督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
(二)政策法律保障
围绕规范政府信用秩序,研究制定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章和政策;规定政府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的处理;规定政府信用信息资料的分析、整理、披露和使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明确信用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诚信昆明”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
(三)资金人才保障
为保证全市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方案,出台相应政策认真组织落实。同时,要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为该项工作正常推进提供必要的保证。对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应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投入到位。要大力培养信用体系建设所需的专门人才,做好信用体系建设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