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和适用原则
(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
对于初次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下列规定,采取“三步式”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步:教育规范。教育规范是指由执法机关通过书面告知的形式,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指出其违法行为督促其自行整改的程序。教育规范期限一般为3天,在此期间行政管理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再进行处罚;若在此期间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不受3天期限的限制,可以进入第二步程序。
第二步: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教育规范仍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曾被教育规范又再次违法(指同一性质的违法)时,由执法机关通过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整改的程序。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为4至15天,法律、法规、规章对整改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经限期整改,行政管理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在限期整改期间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不受4至15天期限的限制,可以进入第三步程序。
第三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整改,或者曾被限期整改、受过处罚又再次违法(指同一性质的违法)的,则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
(二)程序适用原则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以下原则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1.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实行“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的,原则上优先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给予处罚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适用,凡属于情节轻微、对社会不会造成严重危害、产生的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原则上都应当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4.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直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三、开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工作,把它作为推进我市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重要内容摆上工作议程,从抓思想建设、抓制度建设、抓搞好服务入手,建立健全部门领导、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三级责任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