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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完善相关政策。

  1、切实落实国家和省的污水处理收费和脱硫相关政策。2008年底前,全市要全面开征不低于0.5元/吨的污水处理费,到“十一五”期末,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0.8元/吨的标准以上。制订符合梅州市实际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促进节约用水。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制订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进一步落实国家排污收费政策,逐步提高SO2和污水排污费。

  2、加强治理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国家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落实市财政配套资金。

  (四)切实抓好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建设。

  为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切实落实火电机组配套脱硫和在线监控装置,淘汰、关闭小火电、小水泥、小造纸,按计划推进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附件:梅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辖 区

2005年排放量(万吨)

2010年目标量(万吨)

SO2

COD

SO2

COD

市 直

2.40

0.10

0.60

0.20

其中:

梅县电厂

2.00

-

0.40

0.01

梅江区

0.40

0.32

0.20

0.50

兴宁市

0.90

0.54

1.10

0.35

其中:

华润电力

0.30

-

0.90

0.02

梅县

0.90

0.29

1.50

0.20

其中:荷树园电厂

0.30

-

1.30

0.02

平远县

0.30

0.13

0.20

0.15

蕉岭县

0.40

0.11

0.30

0.15

大埔县

0.30

0.18

0.70

0.20

其中:大埔电厂

-

-

0.50

0.01

丰顺县

0.50

0.17

0.20

0.20

五华县

0.30

0.26

0.20

0.35

合计

6.40

2.50

5.00

2.30

省下达计划指标

6.40

2.50

5.00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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