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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二)市工商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配合环保部门全力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对没有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或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严格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十三)市质技监局。加强对小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管,牵头制订有关污染物监督管理办法。

  (十四)市统计局。落实城镇常住人口增减和能源消耗等指标,及时提供符合总量减排各项数据,确保总量减排任务完成。

  (十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梅州中心支行、梅州银监分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对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贷款;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建立健全金融监管部门与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其他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限制污染严重的企业贷款。

  (十六)广东电网公司梅州供电局。负责推进电网建设和电力节能环保调度工作;加快电网建设,解决电力供应“瓶颈”问题,为全面关停小火电机组创造条件。

  (十七)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梅县发电厂。按规定完成1#、2#小火电机组关闭和“上大压小”淘汰3#、4#机组工作。

  (十八)市属工业园区。按照《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严格进园产业把关,加快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市下达的总量指标内。

  (十九)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各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以及信息等反馈工作。

  (二)强化任务考核。

  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考核和排名制度,把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在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的基础上,依据《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分解下达任务,对下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实行严格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问责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未能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有关环保工作的年度评奖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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