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总量前置审批。对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
3、实行区域限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4、建立项目审批的部门协调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审批、核准项目,国土部门不批准用地,银行不予贷款。
5、建立新建项目审批问责制,对违法违规审批项目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环保监管。
加强环保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保证企业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
1、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和无证排污。
2、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火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依法予以处罚,并分别扣减污水处理费和脱硫电价。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
3、强化对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的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坚决依法关闭,确保到2010年全市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达到85%以上。
4、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对重污染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五)加快“三大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加快推进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
1、按要求2008年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09年前争取完成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
2、科学配置污染源现场采样和监测仪器装备,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能力,规范国控、省控重点源的常规监测。
3、进一步推进环保综合执法改革,加强环保监察队伍建设。配备环境监督执法取证、交通和通信等设备,提升污染源监察核查能力,加强监管,杜绝“偷排”行为。
4、加强污染物减排统计基础和信息传输能力建设。加强部门协调,健全和完善基层环境统计工作体系。认真开展污染源普查,摸清污染物排放现状。做好重点污染源排污数据的采集和核定工作,建立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新建项目数据库以及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及时掌握新老污染增减动态变化情况,为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供依据。加强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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