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电话:2253803。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梅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为实现梅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全面完成与省政府签订的《梅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任务,有效控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优化配置环境资源,促进梅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99号)和《关于印发各地级以上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修订方案的通知》(粤环〔2008〕78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计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污染物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污染物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梅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促进梅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省总量减排要求,到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要分别控制在2.3万吨和5.0万吨以内。
(三)年度减排计划。
年 份
| COD(万吨)
| SO2(万吨)
|
总量控制目标
| 减排计划
| 总量控制目标
| 减排计划
|
2005年(基数)
| 2.50
| -
| 6.40
| -
|
2006年
| 2.50
| 0.00
| 7.00
| +0.60
|
2007年
| 2.58
| +0.08
| 7.76
| +0.76
|
2008年
| 2.48
| -0.10
| 6.36
| -1.40
|
2009年
| 2.38
| -0.10
| 5.60
| -0.76
|
2010年
| 2.30
| -0.08
| 5.00
| -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