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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电话:2253803。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梅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为实现梅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全面完成与省政府签订的《梅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任务,有效控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优化配置环境资源,促进梅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99号)和《关于印发各地级以上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修订方案的通知》(粤环〔2008〕78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计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污染物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污染物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梅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促进梅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省总量减排要求,到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要分别控制在2.3万吨和5.0万吨以内。

  (三)年度减排计划。

年 份

COD(万吨)

SO2(万吨)

总量控制目标

减排计划

总量控制目标

减排计划

2005年(基数)

2.50

-

6.40

-

2006年

2.50

0.00

7.00

+0.60

2007年

2.58

+0.08

7.76

+0.76

2008年

2.48

-0.10

6.36

-1.40

2009年

2.38

-0.10

5.60

-0.76

2010年

2.30

-0.08

5.00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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