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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


  3、强化减排跟踪督察。

  建立减排报告制度,及时调度和跟踪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削减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减排工作档案台帐。加大跟踪督查力度,对进展迟缓的地方政府提出预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特别是各县(市、区)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如期完成,有效减排。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减排工作负总责,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增长,切实保证减排工作所需资金投入。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建立健全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确保减排目标实现。

  (二)强化考核,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把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目标体系,作为该辖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和排名制。

  (三)建立污染减排部门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污染减排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落实全市年度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企业淘汰关停计划;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污染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污染减排重点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加快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与发展改革、物价、环保部门相互配合,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工商部门要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统计部门要落实城镇常住人口增减和能源消耗指标,及时提供符合总量减排各项数据;电力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减排的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完成减排目标。对重点排污企业要加强监督,确保已签订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完成目标任务;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拓宽资金渠道,加快重点减排工程建设。

  积极吸纳国家、地方、企业、个人的资金,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政府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投入主要用于重点工程建设,或用于银行贴息支持重点项目。采取优惠的投资导向政策,扩大引进国内外资金和技术的力度和领域。必须加快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的建设进度,尽最大努力形成化学需氧量减排能力。我市已与省广业公司达成合作意向,计划采用BOT模式将“十一五”需建的污水处理厂全部委托广业公司建设和运营。加强对已建脱硫设施火电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实现达标排放。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电厂,尽快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六)加强污染减排宣传教育。

  广泛宣传资源和环境质量形势及污染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弘扬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引导爱护环境的文明风尚。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将污染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污染减排宣传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形成全社会共同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积极在全市开展创建环境友好型单位的创建工作,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以及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达到节能、降耗、减排、增效的目的,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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