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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通告
(梅市府〔2008〕65号)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近年来我市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为保护电力设施,确保梅州电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和《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等政策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应当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0千伏及以下5米,35千伏-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和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内,不得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倾倒、堆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对未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按有关规定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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