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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建设[2008]1号)


各地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通知》(黑建设[2007]29号),现将文件中关于设立受理窗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受理窗口单位的设定
  对于没有能力设立审查机构的地市(包括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可以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开展审查工作,受理窗口的设定必须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具有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受理窗口单位提出申请,省建设厅认定后方可设立。一个地市只允许设立一个受理窗口单位,设立受理窗口单位的地市一旦具备了设立审查机构的条件,经地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省厅认定符合机构设立标准,自批准之日起,受理窗口单位自动取消。
  凡是经省建设厅认定具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机构,均可在本省辖区内设立受理窗口。
  二、关于受理窗口单位的审查人员
  对于各地市已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审查人员,均可作为受理窗口单位的审查人员,但必须经设置窗口的审查机构考核后开展审查工作。不允许无证人员进行施工图审查。
  三、关于受理窗口单位的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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