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 突出贡献奖是市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奖励,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科学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发展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益性、普及性工作,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技术创新,工程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四)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五)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公民、组织:
(一)与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进行研究、开发等活动,取得重要科技成果的;
(二)在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学技术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人才等方面有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三)促进本市参与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并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第十条 专利奖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数额1个(可以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