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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为的决定

  三、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等经营性用地的,一律纳入政府储备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得补办出让手续:

  (一)政府明确划定的拆迁和改造范围内的土地;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未纳入企业改制范围内的职工住宅用地和配套生活设施用地;

  (三)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土地;

  (四)利用农民预留安置用地建设农民统建房屋(住宅)的土地。

  五、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由政府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自行处置。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净用地范围、地下空间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办出让手续的除外。

  七、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必须约定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工业用地半年之内必须开工,其他用地一年之内必须开工。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八、在主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可以利用周边零星土地整合开发。经规划部门商国土部门提出整合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认定的整合用地,可以按照批准的用途以批准时点的土地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进行整合。

  九、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建立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有形市场,形成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运作监管的交易机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律通过土地交易机构在有形市场进行。

  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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