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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为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4号)


  《昆明市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为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1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以及《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现就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为决定如下:

  一、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以下情形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用途,经出让方批准同意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可以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由国土部门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变更为其它用地的;

  (二)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变更为其他非经营性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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